自2026年1月4日起我院精神药品开具与取药必须携带身份证“实名认证”
作者:冯晶
更新时间:2025-12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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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26年1月4日起我院精神药品开具与取药
必须携带身份证“实名认证”
各位患者及家属:
精神药品在有效治疗相关疾病的同时,也具有一定的成瘾性与依赖性,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特殊药品。若管理不善或流入非法渠道,易被滥用为“毒品替代品”,严重危害个人健康、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。
近年来,国家持续强化精神药品全流程监管。为进一步加强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管理,保障患者用药安全,防止药品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,根据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》等相关法律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现决定自2026年1月4日起,对所有精神药品的开具、调配与取药流程实行“实名认证”。
一、实名认证要求
患者本人或代办人来院开具、领取第一类、第二类精神药品时,必须提供患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(如为代办),并配合做好登记。门诊诊室和药房进行身份信息确认,人证一致后方可开具、领取药品。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患者和身份证遗失(补办)的成人患者,可凭户口簿替代身份证,并配合做好登记。
二、涉及药品范围
第一类精神药品:如哌甲酯等。
第二类精神药品:包括佐匹克隆、右佐匹克隆、唑吡坦、扎来普隆、阿普唑仑、艾司唑仑、苯巴比妥、氯硝西泮、地西泮、劳拉西泮、奥沙西泮、地达西尼、氯巴占、咪达唑仑(口服剂型)等。
三、温馨提示
请务必在就诊及取药前备好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,未携带相关证件者将无法开具或领取相关药品,敬请谅解。


